标书指导

项目 * * * 采购合同厨房电器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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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 采购合同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 xx置地集团与          签订的《XXX战略合作协议》,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

1、 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为:                         ;本合同供方同意根据需方实际需货量多退少补(退货产品需完整包装)。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总价是按照需方要求之实际供应数量及合同固定单价结算。

2、 本合同属固定单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连所有配件供应、加工、包装、内陆运输、上下车费、按照国家/国际标准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测试检验等的费用、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商检费、质检费、各项税金(不限于增值税、进口设备关税等)及汇率之变动、专利费、空运、清关费、国外及本地存仓费等;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并充分考虑了包括原材料价格变动、运输风险在内的一切风险因素。

3、 在本合同中除暂定总价(含增值税)以外收取(或扣除)的任何费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费用,若无特别说明,均视为含增值税金额。

4、 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产品(如内容较多可单列清单作为附件):



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A

固定单价

(含税)

B

其中:

增值税率

C(%)

计(单位:元)

备注

 

含税合价

D=A*B

其中:增值税额

E=A*B/(1+C%)*C%

不含增值税合价F=D-E

1












2












3












4












5












6












7












8












9












10












、、、












合计

(大写)人民币                      


注:上述固定单价(含税)已包含增值税(17%)(若合同约定供方还需收取其他费用的,报价也应分别列明不含税价、增值税额和含税价格。)


第二条  交货地点                                                            

供方应根据需方在上述交货地点总包指定的场地进行卸货,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产品;卸货地点应为机动车可以到达的位置;供方应合理安排供货批次,确保供货车辆能进入地下室;或者负责大车辆倒运小车辆进入地下室的运费。

第三条  供货时间

1、 预计供货安排

供方预计于          日将需方确认数量及型号的产品送至需方指定地点。

2、 实际供货时间、型号及数量等信息以需方《供货通知书》为准;由于预计供货安排与实际供货安排不同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将不被接受。

3、 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需方《供货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数量分批送抵工地并有权不接受因供方不按需方要求提早送至工地的产品,供方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存仓、保管及保险等费用。

第四条  产品质量要求

1、 产品应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种类/标准、生产国及中国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如前述的技术要求/种类/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设计及测试)出现不一致或出现矛盾,则供方须按要求较高的标准及/或规范供应;产品还应符合产品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

2、 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有包装的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

3、 需方有权利要求在产品上不显示供应产品的品牌及/或型号。

4、 供方须随车提供检验证书或出厂证明等文件,以证明有关产品已经通过国家有关测试。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1、 供方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本合同规定产品的样品(含配件)各    套到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供方、监理单位确认后共同签字封样(若有封样需求)作为以后产品验收的标准。

2、 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     (公历),以书面形式发送《供货通知书》给供,通知准确的到货时间、产品型号规格、数量以及产品接收与保管的要求。

3、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其产品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需方。如果本合同项下产品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供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4、 产品到货时,原出厂包装必须完好无破损, 产品包装要求包括出厂日期、规格型号、产品种类、体积重量、标准代号等。

5、 供方须在到货前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需方组织到货验收。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单位、总包方(或安装单位),会同供方到现场进行初步验收,清点产品箱数及箱内产品情况,若产品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产品有丢失或损坏,或者产品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外观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产品,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供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方最终补齐产品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需填写交货验收合格确认单,此验收合格确认单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

6、 产品运抵指定地点后,开箱检查清点,需方只检查其产品数量和外观质量,清点数量和外观质量只作为第二次付款依据,产品的内在质量和最终数量等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后,再予以验收。自到货验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如需方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数量、外观验收合格;供方产品通过交货验收并不表示产品已完全符合质量要求(产品的本质质量将在安装后确认),供方仍需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设计缺陷的责任。

7、 除常规的抽检外,需方有权利另行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到货产品进行检测,检测费由方先行垫付,检测结果对供需双方都有约束力,并以此结果为质量争议的依据。若经第三方检验结果属方责任,检测费用由方负责,同时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若经检验结果属方责任,检测费用由方负责,但本合同约定合理产品检测范围内的检测费除外

8、 交货后,由需方委托的总包方(或安装单位)保管产品,产品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需方负责。

9、 供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需方提交产品清单、产品质量保证书、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使用证书、产品技术资料、进口产品须提供相关清关单据之复印件、进口部件的原产地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产品。

10、 退货: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需方要求退回的任何产品,供方需于接到退货书面通知四十八小时内,自费搬走有关产品。如供方没有在该段时间内搬走产品,需方可以采用适当的方法,处置有关产品,且该等处置并不影响需方依据本合同可向供方提出的其他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施工验收方式

1、 供方有义务提供产品施工的技术指导(含尺寸的预留、预埋配合),确保产品的施工一次性通过验收;

2、 调试验收时,供方、需方、监理单位、总包方(或安装单位)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作为付款的必要依据。

第七条  货款支付方式

1、 预付款:本合同无预付款。

2、 到货验收款:需方在货物到货交接验收合格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含到货金额的全额发票)(地方公司根据需要可删减)之后1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供方到货产品总价60%的到货款;

3、 安装验收款:产品安装通过验收后,或者非由于产品质量等可归结于供方的原因,致使全部产品自交货验收之日起6个月届满时,仍无法进行或无法通过安装验收的,供方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申请、结算金额的全额发票、安装验收合格确认书。如交货6个月非供方原因导致无法验收的,则付款资料中不包括安装验收合格确认书),需方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供方该批产品结算总价95的货款

4、 质量保证金:5%的质量保证金待满1年(自需方首批实际交房之日起算,预计首批正式交房日为201×年×月×日)并通过需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满2年并通过需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及完成售后服务后1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剩余的2%。

5、 方应于付款前    个工作日向需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并于付款前    个工作日向方提交合法有效的当期应付款项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发票的开具要求按需方财务制度,并满足需方增值税进项抵扣要求除结算发票应提供结算金额的全额发票)、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需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有权不予支付当期合同款项并顺延付款时间,并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6、 供方按合同约定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变更处理及结算办法

1、 需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调整交货时间。

2、 需方如须改变所订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需在供方承诺的供货期之前通知供方,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含增值税),但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及/或索赔。

3、 由于变更内容涉及到采购产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供方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需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4、 本合同中,除需方要求变更外,结算单价以合同单价为准,结算不作调整

5、 本合同金额发生变更达到    万元的(含本数),供需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方可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

6、 结算时,合同变更金额为    万元以下的,供方提供的签收料单必须由需方指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需方审核确认,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万元以上的,凭有效的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7、 本合同结算与支付的货币:人民币。

第九条  风险转移

产品的所有权和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时由供方转移至需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供方逾期交货的,须每天向需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2%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1000元的,则按1000元计),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交货超过 10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另行确定供应单位,供方须向需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20%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 供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需方有权拒收产品,供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4、 因为产品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包装、数量、质量问题致使产品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产品没有一次性通过安装验收的,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7天内向需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供方逾期15天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安装验收的,供方应向需方退还所有未合格产品已收款项,支付未合格产品对应的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6、 供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需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损失,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质保期内,若本产品因涉及质量原因,导致方不能正常使用本合同产品的功能或因此导致人身受到危害时方除对产品进行维修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 供方负责对合同之产品选型方案进行技术复核,以确保需方选用的产品方案满足需方要求及/或满足使用要求,如因方案纰漏(包括供方未提示的技术配合或使用风险)造成任何问题,供方需承担设计选型带来的相关责任及需方损失,但上述责任不包括供方已书面告知风险但未获需方采纳的情况。

8、 如供方自身及/或母公司及/或厂方及/或主要股东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亏损、破产、清盘等预期经营恶化或重大波动等状况,以及由此带来的重组、终止业务等情况,因此可能对本合同履约及保修保养等工作造成影响时,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供方应无条件配合合同终止,不得以违约责任追究。

9、 供方有义务保证合作项目负责人的稳定性;如确有需要更换,应及时书面通知需方,并在内部进行全面详细的交接,以便新负责人可以系统了解合同规定及履约情况,避免对项目执行造成影响。

10、 如需方无合理理由延期付款,供方可要求索偿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金额部分,时间从应付日期迟一个月后起计算。

11、 质保期内,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养护、维修、更换服务的,每逾期一日,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    %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质保金中扣除),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方应据实补足(包括业主在内的索赔)。因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方承担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方承担。

12、 如因供方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满足需方增值税进项抵扣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的税务问题等),供方需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需方在供方提供满足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金额)、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需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供方的当期款内扣除税款及其它违约金,并在合同结算时亦按扣除后的金额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产品保修、保养约定

1、 保修期自需方首批实际交房之日起算(预计首批正式交房日为201×年×月×日),保修期为2年,包括免费提供材料、设备和施工,详细保修内容见附件及产品质量保证书,保证书内的保修起始日期以本条款为准;

2、 保修期内供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费用以及因维修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3、 供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需方(包括需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作出反应,具体时间如下:

² 供方须在需方通知后   小时内立即做出答复,并于    日内修复;

² 当供方在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而未在规定时间解决的情况下,需方有权委托他方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从供方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函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由方在发出补充质量保证金书面通知   个工作日内补足。以上保修不含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坏和故障若发生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坏和故障的,方有义务进行维修,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方保证以成本价供应。

² 供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需方或需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4、 质保期内外主要维修用备品备件之要求详见附件。

5、 本合同及附件中供方提及的所有履约及维修保养工作内容,未明确责任方及工作范围的视为由供方负责实施;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由需方接纳后方可生效。

6、 本合同采购的产品,如为即将下市产品,供方必须保证其相关备品备件能够满足不低于五年售后服务的需要,否则应无条件提供设计效果及规格接近且技术、档次不低于原产品的替代产品,并按不高于原产品的价格进行供货;替代方案需书面提交需方,由需方评估接纳后生效。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 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4、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水灾、雪灾等或其他非需方或供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不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5、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供方须承担因制造或使用有关产品侵犯专利权、著作权或商标权而要面对的一切索偿,或因制造或使用有关产品引起的任何专利税的索偿。同时,供方应向需方做出补偿,并负责索偿事件所需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十四条  政府规例

供方有责任确保遵循原产地国家政府及中国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令、规定或条例及其他法律文件。供方单位如没有遵循上述法律、法令、规定或条例或其他法律文件,以致需方需缴纳罚款或诉讼费或蒙受损失,供方应向需方做出赔偿。此外,供方如因没有遵循有关法律、法令等,以致没有履行全部或任何部分合同,需方会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供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按本协议条款需方有绝对权利以书面通知供方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供方须承担由其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一切经济上及/或法律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就未获供应的产品寻求其他货源的权利。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供需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 其它

1、 仁恒置地集团                    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是本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双方应遵守《战略合作协议》关于供方和需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2、 本合同履行期间,供需双方信函寄送地址:                                             

 合同一方按照上述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以书面形式,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若供需双方变更上述信函寄送地址的,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发往原地址的信函视为已送达。

3、 本合同所有附件(技术要求、售后维修保养要求、合作关系声明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同有关但无合同约定的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与合同条款具有相同效力。

5、 本合同签订后,如有未尽事宜或需提出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6、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效力。

7、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需方(签章):           有限公司      供方(签章):             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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